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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六點附表二、第七點附圖,並自行政院函文113年9月24日起生效,請查照。

  • 發布單位:特教科
  • 資料來源:特教科
  • 聯絡人:徐泉榕

一、依據行政院113年9月24日院臺忠字第1135017257號暨本府113年9月30日府教國二字第1132447981號函辦理。

二、請各教保服務機構於接獲災害訊息時,立即轉報本府及消防局(一一九緊急報案專線),並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系統」完成填報作業,以利緊急處理及執行相關應變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