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教特二字第1132445009號
主旨:為辦理本縣113學年度第1學期身心障礙幼兒「招收單位」及「教育補助」經費案,請貴校(園)派員出席並惠予公假登記,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7月1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1254號函辦理。
二、審查日期說明如下:
(一)初審:請各園所於113年10月8日(星期二)前先自行致電負責該鄉鎮市園所的學前巡迴輔導教師,確認送件審查日期地點,並請攜帶本學期及前一學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一併進行審查,未通過者則須進行複審。
(二)複審:未通過初審之園所,請於113年10月1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於本縣特教資源中心會議室(雲林縣土庫鎮林森路120號)進行審查。
(三)本次審查係依據「雲林縣特殊教育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檢核表」為標準,請幼兒園先依檢核表內容進行自我檢核,並於初審時檢附本學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檢核表,提供審查教師進行審查。
三、通過IEP審查後始得申請補助,請務必於113年10月14日(星期一)前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通報、鑑定等相關程序,未於上開規定期限內辦理者,不予補助。
四、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不含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非營利幼兒園及政府機關(構)與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私立特殊教育學校或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招收經各直轄市及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之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身心障礙幼兒,並提供學前特殊教育(含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查核)者。每招收1人,每學期補助該學校或機構經常門經費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同一身心障礙幼兒上、下午就讀不同機構或學校者,應擇一申領。
五、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之幼兒,經各直轄市及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就讀下列機構者,依下列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幼兒學前教育補助」:
(一)就讀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不含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非營利幼兒園、政府機關(構)與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每人就讀1學期,補助7,500元。
(二)就讀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者,每人就讀1學期,補助7,500元。
(三)就讀公立社會福利機構者,每人就讀1學期,補助3,000元。
六、為推展身心障礙幼兒早期療育政策,本補助款所稱身心障礙幼兒,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或評估醫院)開立「發展遲緩」證明、或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規定之身心障礙學生,並經本府鑑輔會認定,應予提供特殊教育之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