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實施辦法」辦理。
二、本案之補助對象以設籍本縣無法自行上下學之國民基本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學前教育階段重度及極重度身心障礙幼兒,資訊如下:
(一)條件:
1、就讀於本縣之縣立高中、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公私立幼兒園,非安置於在家教育或委託教養機構輔導者。
2、經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且領有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
3、未搭乘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車。
4、未請領本府其他交通費補助。
5、非長期病假或其他未實際到校就讀之學生。
(二)補助標準:每人每月補助金額新臺幣(以下同)500元整,113年度下半年最高核發4個月2,000元。
(三)即日起至113年10月25日(星期五)止,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程序:
1、各縣立高級中學與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本縣各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請先初審申請學生之資格及金額,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並於期限內將以下資料送雲林縣特教資源中心徐老師收(地址:633雲林縣土庫鎮林森路120號一樓)。
(1)申請表紙本核章及線上填報(網址https://neform.ylc.edu.tw/,序號1284)。
(2)各申請學生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職章。
(3)領據。
(4)經費收支結報表(私立中小學部分請附學生印領清冊)。
2、各公私立幼兒園請先初審申請幼兒之資格及金額,經園務會議審查並於期限內將以下資料送府憑辦。
(1)申請表紙本核章及線上填報(網址https://neform.ylc.edu.tw/,序號1285)。
(2)各申請幼兒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職章。
(3)幼兒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職章。
(4)領據。
(5)請領清冊。
3、特推會或園務會議會議審查紀錄、申請表及相關申請證件資料留校備查。
(五)請確認學生/幼兒之身障證明,依身障證明有效期限月份請領交通費(不滿1個月以1個月計),如申請展延中,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學生/幼兒若於學期中途轉學者,依實際情形辦理交通費之補發或追繳。學生學期中途因就學狀況變動或身體條件改變,不符所列之申請資格者,停發並追繳自不符補助資格後之交通費補助。
(七)本案經費私立中小學與私立幼兒園採原始憑證核實撥付辦理外,其餘各校採就地審計核實撥付辦理。
(八)申請表(範例)、領據(範例)、經費收支結報表(範例),請下載,並請務必詳閱後於期限內完成本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