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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113學年度第1學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 人士子女就讀縣立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

  • 發布單位:特教科
  • 資料來源:特教科
  • 聯絡人:劉佳玲

補助本縣113學年度第1學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 人士子女就讀縣立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

一、本縣11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 縣立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補助實施計畫在附件中。 

二、補助減免對象:就讀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且未向其他機關 (單位或團體)領取代收代辦費補助者,以下身分僅能擇一 申請: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之確認個案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補助項目:

 (一)身心障礙學生部分 

1、家長會費:同校每戶家長最高一學期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50元整。

2、學生團體保險費:未達重度者或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者,每人每學期最高依公開招標價格(200元整)補 助。 

3、午餐費: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700元整。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部分 

1、家長會費不補助。 

2、學生團體保險費:未達重度者,其就學子女每人每學 期最高依公開招標價格(200元整)補助。

3、午餐費: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700元整。 

(三)以上各項目可向其他機關(單位或團體)領取代收代辦費 補助者或經另案補助者(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 突遭變故經導師確認、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 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原住民、高山 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之學生、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 學生或其他因素經另案補助者),應優先申請他項補助 及擇優補助,不得重複申領本案補助。 

四、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3年10月4日(星期五)止,逾期不予 受理。 

五、申請程序: 

(一)由各校自行審核申請學生之資格及金額,確認無向其他 機關(單位或團體)領取代收代辦費補助,將相關佐證資 料留校備查(代用國中除外),並於期限內將以下資料送 雲林縣特教資源中心(地址:雲林縣土庫鎮林森路120號 ),徐佳琳小姐收。

 1、申請表紙本核章及線上填報。 

2、領據、經費收支結報表(代用國中為領據、印領清冊及 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影本,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及職 章)。 

(二)線上填報網址(https://neform.ylc.edu.tw/,序號 1208)。 

六、本計畫補助金額除代用國中(淵明國中、東南國中)採原 始憑證核實撥付辦理外,其餘各校採就地審計核實撥付辦 理。 

七、檢附實施計畫、申請表(範例)、領據(範例)、經費收支結 報表(範例),請務必詳閱後於期限內完成本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