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7月11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1514號函辦理。
二、依本要點之規定,本案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依幼兒人數設置2位導師之班級:國教署補助每位導師每月導師職務加給差額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
(二)依幼兒人數設置1位導師之班級:國教署補助每位導師每月導師職務加給差額1,000元。
(三)實際擔任幼兒班級教保工作之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國教署補助每人每月教保費2,000元。
三、請各機構於113年8月1日(星期四)至8月23日(星期五)期間,至教保系統完成登載請領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補助人員資料,完成後併同下列佐證資料,報送本府申請:
(一)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補助經費請領清冊1式2份(需主計核章)。
(二)教職員工清冊。
(三)離職人員清冊(無人離職亦須檢附)。
(四)請領人員之加保勞保或健保證明(非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
(五)請領人員之帳戶影本(請以郵局及臺銀為主)。
(六)文件資料檢核表。
(七)離職人員申請情形回報單(有離職人員才需檢附)。
(八)放棄申請導師費差額(教保費)補助切結書(請依實際園況選擇性檢附)。
四、依本要點之規定,各機構應於每學期初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進行班級設定及幼兒編班作業,並應於幼生入(離)園時併同更新相關資料,且應「每月」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設定導師及教保員,並確認教職員工到(離)職及異動情形,倘各該機構因未詳實填報幼生資料及設定班級,或未依限登載請領人員資料,致未能請領補助經費者,由各機構自行支應。
五、本案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倘有謊報、掛名等不實情形且經查證屬實者,依法究辦,並追回所領之款項;另為避免個人資料外洩,相關作業流程均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