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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業經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號公告修正(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

  • 發布單位:特教科
  • 資料來源:特教科
  • 聯絡人:陳孟琪

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C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