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三)雲林縣113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工作計畫。 二、申請鑑定對象:112學年度設籍本縣國民小學之應屆畢業生,具備語文或數理資賦優異特質,經學校教師、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觀察推薦並提出申請。 三、有關鑑定相關時程及地點,請詳閱旨揭簡章之規定,本鑑定依教育部規定採多元、多階段之評量方式,實施方式依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綜合研判之程序辦理。 四、檢附旨案簡章。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三)雲林縣113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工作計畫。
二、申請鑑定對象:112學年度設籍本縣國民小學之應屆畢業生,具備語文或數理資賦優異特質,經學校教師、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觀察推薦並提出申請。
三、有關鑑定相關時程及地點,請詳閱旨揭簡章之規定,本鑑定依教育部規定採多元、多階段之評量方式,實施方式依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綜合研判之程序辦理。
四、檢附旨案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