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汰換幼童專用車:幼兒園原購置之幼童專用車其出廠日期於103年1月至104年3月期間,並於113年度完成汰換者,補助每輛更新購車費用之
百分之四十。
(二) 新購幼童專用車:幼兒園為接送幼兒上放學需求而新購幼童專用車,並於113年度完成購車者,補助每輛購車費用之百分之四十。
(三) 前二項購車費用,指購買首次領取幼童專用車牌照之全新幼童專用車車價,不包括保險費、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依法繳納之相關規費(申
領牌照、車輛檢驗等)及非屬幼童專用車必要增加之配備費用。
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 本補助經費為資本門,應專款專用,並確實依核定內容執行;地方政府於本署核定後,應即轉知受補助幼兒園執行與辦理撥款作業,並依
核定計畫及經費,監督其辦理情形。
(二) 經獲核定補助之幼兒園,應依地方政府函知之辦理期間及流程,填具補助經費申請表(附件五)及切結書(附件六),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向地方政府提出:
1. 汰換幼童專用車:
(1) 購買全新幼童專用車之統一發票收執聯(附件五之一)。
(2) 購買全新幼童專用車之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附件五之二)。
(3) 原幼童專用車異動之相關證明影本(附件五之三)。
2. 新購幼童專用車:
(1) 購買全新幼童專用車之統一發票收執聯(附件五之一)。
(2) 購買全新幼童專用車之行車執照影本(附件五之二)。
(三) 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注意事項:
(一) 幼兒園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署得撤銷原補助處分;受補助後因歇業、停辦或無正當理由並報地方政府同意,於購置後五
年內將幼童專用車轉讓或變更作其他用途者,本署得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處分;已撥款者,經地方政府查明後函報本署,本署得以書面行
政處分,函請地方政府轉知受補助幼兒園,限期向地方政府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由地方政府協助追繳及後續返還本署補助款事宜。
(二) 幼兒園應就補助汰換及新購之幼童專用車,依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核准及備查,並配置經地方政府備查且符合法規
之幼童專用車駕駛人。
(三) 受補助購置之幼童專用車,不得重複申請教育部及本署之相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