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1月17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0005264號函辦理。
二、依本要點之規定,本案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依幼兒人數設置2位導師之班級:國教署補助每位導師每月導師職務加給差額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
(二)依幼兒人數設置1位導師之班級:國教署補助每位導師每月導師職務加給差額1,000元。
(三)實際擔任幼兒班級教保工作之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國教署補助每人每月教保費2,000元。
三、請各園於113年2月16日(星期五)前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進行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補助經費請領作業,完成後併同下列佐證資料,報送本府申請:
(一)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補助經費請領清冊1式2份(需主計核章)。
(二)教職員工清冊。
(三)離職人員清冊(無人離職亦須檢附)。
(四)請領人員之加保勞保或健保證明(非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
(五)請領人員之帳戶影本(請以郵局及臺銀為主)。
(六)文件資料檢核表。
(七)離職人員申請情形回報單(有離職人員才需檢附)。
(八)放棄申請導師費差額(教保費)補助切結書(請依實際園況選擇性檢附)。
四、請各園確實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園應於「每學期」初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進行班級設定及幼生編班作業,並應於幼生入(離)園併同更新相關資料,以維系統介接資料之正確性。
(二)各園應「每月」至教保系統設定導師及教保員,並確認教職員工到(離)職及異動情形,以保障教保服務人員請領旨揭經費之權益。
五、旨揭經費支給方式比照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規定辦理,衍生之額外費用,由各園自行支應;各園倘因未於上開2系統詳實填報或設定相關資料,致未能請領旨揭經費者,請各園自行支應相關經費。
六、本案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倘有謊報、掛名等不實情形且經查證屬實者,依法究辦,並追回所領之款項;另為避免個人資料外洩,相關作業流程均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