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112年9月8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108249號函辦理。
二、本案執行期程為112年8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止,為利案內教學推廣、教材教具購置及授課講師聘請,採2期撥付,第1期撥付50%之經費(詳情請見學校收到的核定表),請於文到後7日內掣據報府請款;第2期款項之經費,將另案函請園所掣據請款。
三、旨案各項經費請依核定計畫項目確實執行及專款專用,並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四、請各園於計畫辦理完竣後20天內申報核銷,經費核銷方式說明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依「雲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案」,本案原始支出憑證採留校就地審計方式,請於執完竣後填具「雲林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收支結表」、實際支用明細表及相關成果報告(活動歷程紀錄表、照片及影片)電子檔(成果不需檢附紙本),如有賸餘款請全數辦理繳回。
(二)私立幼兒園:請檢附實際支用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正本)、相關成果報告(活動歷程紀錄表、照片及影片)電子檔(成果不需檢附紙本),如有賸餘款請全數辦理繳回。
五、檢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