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112年8月7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102473號函辦理。
二、本案執行注意事項,臚列說明如下:
(一)本案親職教育請依核定表內所提計畫辦理及執行。
(二)「經費概算表」各項經費請依上開核定表編列,並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及專款專用,經核定後之計畫如涉及主題與授課內容及經費項目之異動,應於辦理前提報修正前後之實施計畫與經費調整情形,須經國教署同意後始得辦理,未事前函報者扣除該場次補助款並追繳相關經費;至變更辦理日期、地點或講座因故無法授課,在無涉主題與課程內容及內外聘人員之經費異動原則下,僅改聘同專長之授課人員,免備文並將相關授課人員學經歷等資料送至本府特教科。
(三)本案所補助辦理之親職教育活動主要參加對象為家長,
課程之規劃皆以家長教養子女需求為考量,不得列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知能研習18小時以上之時數計算。
(四)為宣導適齡適性均衡發展之教保服務理念,國教署業於「全國教保資訊網」掛載「我和我的孩子」、「統整教學宣導影片」及「幼兒園教學正常化」等系列影片,請自行配合辦理主題搭配使用。
(五)活動內容應符合教育專業及合理原則,並嚴禁廠商至現場進行推銷及兜售。
(六)為確保所提計畫之實施對象包含家長及社區民眾,各場次需統計家長及社區民眾參與活動之人數及比例,並於核結時核實填報核銷資料。
三、請各校於辦理後20天內申報核銷,如有變更辦理日期,請於113年5月31日(星期五)前辦理完畢。
四、本案各園核銷結案方式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國小附設幼兒園及鄉鎮市立幼兒園):符合「雲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規定,採留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執行完畢後、檢附經費收支結報表、實際執行明細表、成果冊(含活動照片、簽到單)及領據等相關資料報府核撥。
(二)私立幼兒園:檢附實際執行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冊(含活動照片、簽到單)及領據報府核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