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0月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21660B號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請各教保服務機構加強宣導,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四、重申教保服務之負責人、其他服務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應本於合情、合理且合法之方式,並以溫暖、友善之正向管教態度,與兒少建立信賴關係,積極保護其受教權益。
五、教育部令、教保服務人員輔導與管教幼兒注意事項、附表一-教保服務人員違法對待幼兒行為之類型及態樣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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