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及非營利幼兒園委託及申請辦理甄選審議基準辦理。
二、本市第2次公告113學年度至114學年度新設非營利幼兒園委託非營利法人甄審相關說明如下:
(一)甄選資格:學校財團法人及醫療法人;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所設,已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教保服務人員福祉、教育或社會福利事務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
(二)本市第2次公告地點:新北市淡水崁頂市民活動中心(暫定)非營利幼兒園。
(三)欲參加本市第2次公告113學年度至114學年度新設非營利幼兒園委託非營利法人甄審之非營利法人,請檢附相關資料於112年10月20日(星期五)下午4時前,依據所欲甄審之非營利幼兒園寄(送)達指定地點,並請於封面標註「新北市113學年度至114學年度新設非營利幼兒園委託非營利法人甄審」,逾期或缺件皆不予受理,亦不退回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