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8月30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114313號函辦理。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業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112年8月15日配合修正發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聯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個資法第27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未依第27條第1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採裁處罰鍰並命限期改正之處分,並提高罰鍰金額。
(二)為加強督促違反上開義務之行為人儘速改善個人資料保護措施,就屆期未改正者,加重處罰額度。
三、請各教保服務機構擬定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管理及事件通報。
四、檢附個資法及本要點修正條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