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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之「保險費、一定年齡及本保險保險金額、給付責任、給付範圍、各項給付項目內容與給付金額、醫療保險金起賠金額與給付限額、事務費及其他相關事項」,業經教育部於112年7月14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81718A號公告,並自112年8月1日施行。

  • 發布單位:特教科
  • 資料來源:特教科
  • 聯絡人:陳孟琪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7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81718B號函辦理。

二、檢附公告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