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二字第1122431927號
說明:
- 依據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特殊教育巡迴輔導班實施計畫辦理。
- 交通補助標準為教師於其原服務學校所在同鄉鎮之學校實施巡迴輔導教學,每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50元;於原服務學校以外之鄉鎮實施巡迴輔導教學,每日補助400元,教學時數須達4節以上始能以1日計,未達4節課則以半日計,半日之交通費以原每日補助費之一半計算。
- 本案由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經費不足,故112年1月至7月每位巡迴輔導教師所申請之交通補助費均以原申請之總金額乘以0.75做計算為實際申請數,學前特教巡輔與國中小不分類特教巡輔各項表單請分開填寫。
- 請貴校及申請人員於112年7月14日(星期五)前,填妥交通補助費統計表、印領清冊(如附件)、經費收支結報表及學校領款收據逕送本府教育處特教科凃雨涵教師辦理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