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縣公私立幼兒園基礎評鑑暨追蹤評鑑實施計畫辦理。
二、為檢核評鑑指標「4.2.1有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或提繳勞工退休金」舊制部分,請提供「最新一期之臺灣銀行存款單」,以利系統線上查調,如係94年9月1日以後新成立的幼兒園,請檢附幼兒園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三、機關附屬幼兒園合併所屬機關同時檢視,請檢附機關最新一期之臺灣銀行存款單。
四、請112學年度受評鑑幼兒園將「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自評表」以及上述資料於112年7月7日(星期五)前郵寄至本府教育處(特教科),俾利統整。
五、請各園確實依評鑑指標進行自我評鑑。若指標自評結果為不符合者,本府將提供諮詢輔導服務,以利幼兒園營運符合基礎評鑑指標及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