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學校衛生法第15條所定之子法「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7條規定:「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至少40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2年複訓8小時。」辦理。
二、旨案研習,說明如下:
(一)訓練日期:112年8月17日(星期四)至8月18日(星期五)。
(二)訓練地點:雲林縣大美國小2樓(多功能教室)。
(三)訓練對象:
1、本縣學校護理人員有意願參訓者。
2、錄取資格優先順序:111年度未參加複訓者→111年度報名錄取但未參加複訓者→112年度參加複訓者→110~111年度連續報名錄取但未參加複訓者。
3、報名超額則依(學校類別:1.縣立國中、小2.鄉立幼托3.國立高中職學校4.私立學校)進行排序。
(四)報名聯絡方式請詳見實施計畫。
三、檢附「雲林縣112年度學校護理人員EMT急救繼續教育訓練研習實施計畫及工作人員分配表」。
四、請貴校惠予參訓護理人員及工作人員公假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