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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112學年至116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細項及評鑑方式與檢核資料

  • 發布單位:特教科
  • 資料來源:特教科
  • 聯絡人:曾薏蒨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49628B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評鑑指標細項(以下簡稱細項),說明如下:

(一)細項2.1.2有關檢核幼兒園收費規定,為配合幼照法業於112年3月1日施行及同法第43條修正有關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用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及配合「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將於113年8月1日施行,爰於評鑑方式與檢核資料第3點增列前開規定及第4、5點酌作文字修正。

(二)細項2.2.2有關檢核戶外固定式遊戲設施之規定,依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9點規定,固定式遊戲場應每月定期依兒童遊戲場設施自主檢查表進行遊戲場設施檢查工作,不限設置於戶外者,衡酌前開法規規定及為使評鑑範圍更具效益,爰刪除評鑑細項有關「戶外」之文字,俾擴大檢核範圍。

(三)細項3.3.1有關檢核照度測定方式之規定,該測定方式係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5065(照度測定法)規定,為使檢核方式更加明確,於評鑑方式與檢核資料第2點第2款補充說明照度之測定方式。

(四)細項5.1.1有關檢核餐點表之規定,為配合幼照法於112年3月1日施行及同法第12條第2項修正有關幼兒園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之規定,爰修正評鑑方式與檢核資料第4點有關各類別所含食物內容之相關依據。

(五)細項6.2.1有關檢核室外活動空間所設置欄杆之規定,原評鑑細項文字「設置於二樓或三樓(直上方無頂蓋之平臺)之室外活動空間」無「露臺」之文字,為使該評鑑細項之檢核範圍內容更臻明確,爰增修該評鑑細項「露臺」之文字。

(六)細項6.3.1有關檢核緊急事件處理機制之規定,為配合本部112年2月27日修正發布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及同辦法第9條有關知悉緊急事件應填具通報表並作通報之規定,衡酌前開法規規定及為使檢核資料更具效益,爰於評鑑方式與檢核資料第3點補充說明抽查通報紀錄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