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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 對待幼兒案件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自112 年3月1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 發布單位:特教科
  • 資料來源:特教科
  • 聯絡人:廖堉茹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2年3月10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033015號函辦理。

二、配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12年3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業依前開二法授權訂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調查辦法),並於112年2月2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17591A號令發布在案。

三、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業於調查辦法定明,爰自112年3月1日起停止適用。

四、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其他服務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對待,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五、故重申教保服務之負責人、其他服務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應本於合情、合理且合法之方式,落實零體罰政策,並以溫暖、友善之正向管教態度,與兒少建立信賴關係,積極保護其受教權益。

六、請詳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1)、教保服務人員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71)、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