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2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18355A號函辦理。
二、為辦理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貴校推薦之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應以公開方式遴選,請貴校於112年3月24日(星期五)前檢附以下資料送達本府特教科彙辦,並請信封註明:112年優良特教人員表揚申請文件。
(一)被推薦人員推薦表(含送件資料檢核表、核章後之推薦表正本、具體優良事蹟佐證資料及教師證、聘書、服務年資
證明等相關資料)紙本。
(二)遴選過程資料(包括會議紀錄)紙本。
(三)以上資料之電子檔光碟(含大頭照相片檔、檢核表及推薦表word檔、推薦表核章後掃描pdf檔及相關優良事蹟證明文件)。
三、被推薦者資料,無論是否入選,相關資料恕不予退還。被推薦當選者,未經公開方式遴選或資料不實,經查屬實者,除撤回獎狀及獎座外,相關人員視情節予以議處。
四、檢附「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教育部112年度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推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