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1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010081號函辦理。
二、前開兩項計畫辦理重點分述如下:
(一)服務對象:
1、教保中心:相關資源及辦理活動應提供社區民眾使用,並以親子為主要對象,幼兒應由家長陪同參與。
2、學前特教據點:
(1)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與就學輔導會鑑定,但未安置入園之幼兒及其家長。
(2)2歲以上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持有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確有或疑似發展遲緩,但未入幼兒園就讀或未接受機構日托服務之幼兒及其家長。
(3)家長認定其2歲以上幼兒有發展問題或教養困難,且疑似有特殊教育需求者,但未入幼兒園就讀或未接受機構日托服務之幼兒及其家長。
(二)服務項目:
1、教保中心:辦理親職教育講座、親子活動及提供教保問題諮詢服務、圖書、教具、玩具借閱及遊戲場所使用。
2、學前特教據點:辦理學前特教諮詢服務與學前特教宣導相關講座。
(三)服務時間:
1、教保中心:於假日固定時段開放場地使用或辦理活動,每月至少1週須對社區開放3小時以上,活動總辦理期間至少達8個月或總辦理次數至少達10次以上。
2、學前特教據點:每個據點應排定每週固定服務時間,每週服務至少2天(16小時)。
(四)補助額度或其他注意事項:
1、教保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者,每中心最高核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私立幼兒園申請設立者,每中心最高核定補助25萬元。
2、學前特教據點:
(1)經費補助項目與核定基準依身障要點第3點第9項辦理。
(2)結合公立教保中心辦理學前特教據點,得外加申請1名增聘行政人力或增聘代理教師,每人每年核予65萬元至70萬元。
三、為提升教保服務量能,鼓勵私立幼兒園辦理教保中心業務。另現行之公立教保中心,得結合現有空間及資源規劃學前特教據點及服務內容,請於112年3月10日(星期五)前檢附下列資料提報本府教育處(特教科)憑辦,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補助計畫(含經費概算)。
(二)幼兒園經費申請表。
(三)申請案件檢核表。
(四)所有檔案電子檔光碟1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