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3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027991號函、「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以下簡稱通報辦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辦理。
二、依通報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教保機構服務機構之相關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任何人有違法對待幼兒事件,除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通報外,並應由負責人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開通報時限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倘知悉負責人、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有違法對待幼兒事件,則由知悉之人於上開時限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復依通報辦法第9條規定,通報事項皆應由知悉之人向負責人書面署名確認通報事宜,負責人並應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方式傳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四、綜上,請各教保服務機構確實依前開規定及旨揭通報表件辦理通報事宜。
五、相關表件如附件,請逕至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