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二字第1122410429號
主旨:有關本府辦理幼兒教育津貼自即日起至112年4月14日(星期五)止受理補助申請,請轉知符合資格之幼兒家長(或法定監護人)並協助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辦理幼兒教育津貼執行要點」辦理。
二、本案就讀公立、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之幼兒不予補助,僅補助就讀未加入準公共之私立幼兒園幼兒。
三、就讀私立幼兒園請於112年4月14日(星期五)前檢附資料如下:
(一)領據、申請表、印領清冊(至教育網下載填寫,除清冊自行列印2份外,其餘各1份)。
(二)各類別其他應檢附文件。
(三)幼兒園存摺封面影本(提醒:如非臺灣銀行或郵局者,依臺灣銀行規定另收取手續費)。
(四)另請至全國幼生系統列印幼生的資料(有申請此項補助的幼生。
四、本案補助對象,符合以下資格(同時具備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
(一)低收入戶幼兒:幼兒及其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本縣,該幼兒年滿2足歲以上而未滿5足歲,且為本縣鄉(鎮、市)公所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者。
(二)身心障礙幼兒:幼兒及其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本縣,該幼兒年滿2足歲以上而未滿5足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幼兒及其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本縣,該幼兒年滿2足歲以上而未滿5足歲,其父母或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四)本府轉介家庭寄養或機構安置,且年滿2足歲而未滿5足歲之幼兒。
五、前述幼兒年齡規定,係指111學年度年滿2足歲以上未滿5足歲之幼兒(限107年9月1日至110年9月1日出生者)。
六、本案補助原則及金額:
(一)低收入戶及本府轉介家庭寄養或機構安置之幼兒:以核實補助學雜費為原則,每學期補助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9,000元整。
(二)身心障礙幼兒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補助金額:
1、重度、極重度障礙:補助3,000元。
2、中度障礙:補助2,500元。
3、輕度障礙:補助2,000元。
4、發展遲緩:補助2,000元。
七、請園所審核無誤後(請所有紙本資料檢查詳細並一致),於112年4月14日(星期五)前將申請資料核章掃描檔寄至65122@ylc.edu.tw收,並將紙本資料逕送本府特教科憑辦(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逾期或缺件者,恕不受理。
八、已領取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新移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身心障礙幼童家長教育經費補助、準公共補助或其他補助費者,不得重複領取本項補助。重複領取或不實領取者,註銷申請資格並追繳補助費用及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