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11學年度第2學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縣立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

  • 發布單位:特教科
  • 資料來源:特教科
  • 聯絡人:曾薏蒨

一、依據本縣111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縣立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補助實施計畫辦理。

二、補助減免對象:就讀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且未向其他機關(單位或團體)領取代收代辦費補助者,以下身分僅能擇一申請: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之確認個案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新式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補助項目:

    (一)身心障礙學生部分

        1、家長會費:同校每戶家長最高一學期補助新臺幣(以下同)50元整。

        2、學生團體保險費:未達重度者或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人每學期最高依公開招標價格(175元整)補助。

        3、午餐費: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700元整。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部分

        1、家長會費不補助。

        2、學生團體保險費:未達重度者,其就學子女每人每學期最高依公開招標價格(175元整)補助。

        3、午餐費: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700元整。

    (三)以上各項目可向其他機關(單位或團體)領取代收代辦費補助者或經另案補助者(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遭變故經導師確認、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原住民、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之學生、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或其他因素經另案補助者),應優先申請他項補助及擇優補助,不得重複申領本案補助。

四、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2年3月15日(星期三)止,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請程序:

     (一)由各校自行審核申請學生之資格及金額,確認無向其他機關(單位或團體)領取代收代辦費補助,將相關佐證資料留校備查(代用國中除外),並於期限內將以下資料送府憑辦。

        1、申請表紙本核章及線上填報。

        2、領據、經費收支結報表(代用國中為領據、印領清冊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影本,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及職章)。

    (二)線上填報網址(http://neform.ylc.edu.tw,序號55)。

六、本計畫補助金額除代用國中(淵明國中、東南國中)採原始憑證核實撥付辦理外,其餘各校採就地審計核實撥付辦理。

七、檢附實施計畫、申請表(範例)、領據(範例)、經費收支結報表(範例),請務必詳閱後於期限內完成本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