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及本縣111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第8次工作會議決議辦理。二、申請鑑定對象:本(111)學年度就讀本縣各國民小學二年級、四年級,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報名者。三、有關鑑定相關時程及地點,請詳閱旨揭簡章之規定。四、本鑑定依教育部規定採多元、多階段之評量方式,實施方式依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綜合研判之程序辦理。五、檢附旨案簡章。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及本縣111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第8次工作會議決議辦理。
二、申請鑑定對象:本(111)學年度就讀本縣各國民小學二年級、四年級,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報名者。
三、有關鑑定相關時程及地點,請詳閱旨揭簡章之規定。
四、本鑑定依教育部規定採多元、多階段之評量方式,實施方式依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綜合研判之程序辦理。
五、檢附旨案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