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00690號函辦理。
二、依幼兒園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幼兒園基礎評鑑均應以實地訪視為之,其評鑑指標,由教育部公告之。復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基礎評鑑,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起,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幼兒園均應接受該評鑑。」援上,幼兒園第3週期之基
礎評鑑將於112學年至116學年進行。
三、為利各園了解旨揭基礎評鑑指標內容、判準原則及相關注意事項,本府將擇期辦理說明會,相關資訊另案函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