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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視力保健活動執行驗光業務,請依說明遵循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特教科
  • 資料來源:特教科
  • 聯絡人:陳孟琪

一、依據驗光人員法第9條及第12條規定辦理。

二、查上開規定略以,驗光從業人員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於本縣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處所或中央機關認可機構為之,未滿6歲兒童驗光不得為之,15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