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研習增能經費案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2月16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158687號函辦理。
二、本案執行期程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請確實依所提計畫執行,為符合教育專業及合理原則,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嚴禁廠商至現場進行推銷及兜售。
三、案內有關「講座(助理講座)鐘點費」及「講座(助理講座)差旅費」,請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因經費賸餘數而另行支應非屬本案規定可支應之項目及額度。
四、請於計畫執行完畢後20日內報送領款收據、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到府辦理結案。
五、檢附相關表單1份。